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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像烟叶烟丝这块一直都不是特别清晰啊,也可能是政策在变化。我在东奥14年的税法视频上看的是计算收购烟叶增值税的时候,是(实际收购价款+烟叶税)*0.13的扣除率。这里的烟叶税比较特殊,是先用收购价款+10%的一刀切价外补贴,再乘20%得到的。而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时,是实际收购价款。所以按这个理论的话,第二题计算的进项税是错的。不过我看了下,第一题的烟叶税计算的也不对啊,应该是(50000+18000)*1.1*0.2=14960。增值税应该是(50000+5500+18000+1500+14960)*0.13=11694.8。仅供参考。
法律分析:首先明确,烟叶税的税率为20%,烟叶税应纳税额=烟叶收购金额x烟叶税税率。烟叶收购金额=烟丝收购价款+价外补贴。另外,其中的13%是扣除率,即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,可以按照买价和13%的扣除率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。这里的免税农产品是包含烟叶的,即买价中是包含烟叶税的,计算公式: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=(烟叶收购金额+烟叶税应纳税额)X扣除率13%=(烟叶收购价款+价外补贴)X(1+烟叶税税率20%)X13%扣除率。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,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。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,按照规定的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烟叶税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
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,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。
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,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,该项资产的净值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,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。
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,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,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,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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